辦理程序
書面申請→審查→提出受理意見→將副本發(fā)送被申請人→調查取證→提出處理意見
所需資料
1、書面申請書(需根據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),包括:
(1)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、地址、郵政編碼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;
(2)請求事項、事實和理由;
(3)證人的姓名、工作單位、住址、郵政編碼。
2、授權委托書(委托代理人的)
工作時間
1、認為應當受理的,在決定受理之日起,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發(fā)送被申請人;
2、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后,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;
3、認為不應當受理的,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;
4、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,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,并報政府進行裁決;
5、情況復雜的,在規(guī)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,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,可適當延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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